
黑河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制度
编辑:2026-09-01 15:44:22
黑河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是指红十字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成立会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审议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工作相关制度、审定采购计划、其他需要审核批准、决定的事项。
财务人员负责审核采购计划,编制机关采购预(决)算,审核资产类计划和配置标准及备案。采购需求科室负责采购项目市场调查、提出采购计划,经会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采购计划与项目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第四条成立会政府采购评价与监督小组,由专职副监事长任组长,监事会秘书科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采购计划制定和审批、审批和执行、执行和验收等岗位分离,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二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科室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一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七条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需调整采购预算的,应向会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采购预算计划。
第八条 实施采购前,采购需求科室应根据年度采购预算和项目要求,提交采购计划,会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完成后,转由办公室具体办理。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项目按照黑河市财政局每年度关于印发《黑河市(市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程序:
(一)签订采购合同
1.采购需求科室根据需求,会同办公室填报采购计划审批表件;
2.财务人员负责审核资产配置标准、预算经费来源;
3.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将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备案表交办公室备案;
4.除网上超市、小额零星采购外,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在年度预算批复后公开采购意向;
(二)验收阶段
1.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对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
2.验收人不得由实施采购人及财务人员担任。
(三)资金支付阶段
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机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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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制度
编辑:2026-09-01 15:44:22
黑河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是指红十字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成立会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审议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工作相关制度、审定采购计划、其他需要审核批准、决定的事项。
财务人员负责审核采购计划,编制机关采购预(决)算,审核资产类计划和配置标准及备案。采购需求科室负责采购项目市场调查、提出采购计划,经会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采购计划与项目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第四条成立会政府采购评价与监督小组,由专职副监事长任组长,监事会秘书科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采购计划制定和审批、审批和执行、执行和验收等岗位分离,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二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科室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一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七条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需调整采购预算的,应向会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采购预算计划。
第八条 实施采购前,采购需求科室应根据年度采购预算和项目要求,提交采购计划,会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完成后,转由办公室具体办理。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项目按照黑河市财政局每年度关于印发《黑河市(市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程序:
(一)签订采购合同
1.采购需求科室根据需求,会同办公室填报采购计划审批表件;
2.财务人员负责审核资产配置标准、预算经费来源;
3.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将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备案表交办公室备案;
4.除网上超市、小额零星采购外,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在年度预算批复后公开采购意向;
(二)验收阶段
1.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对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
2.验收人不得由实施采购人及财务人员担任。
(三)资金支付阶段
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机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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